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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損害賠償(2026-07-0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2026-07-03 案號:附民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品誠生活居家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52號

原 告 品誠生活居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怜雅

訴訟代理人 蔡乃修律師

被 告 威通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汪之國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14年度易字第95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法 官 洪欣昇法 官 陳凱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謝智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