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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 公共危險(2026-08-25)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2026-08-25 案號:交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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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交簡字第11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LE VAN MINH(越南籍、中文名:黎文敏)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

年度速偵字第6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LE VAN MINH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

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補充上路時間為「同日21時40分稍前某時許」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LE VAN MINH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酒後駕車對於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危險性甚高,既已廣為政府宣傳及各類新聞媒體業者所報導,被告雖為外籍人士,對此亦應有所認識,其竟無視於此,於酒後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9毫克情形下,仍貿然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行駛於道路,不僅漠視自身安危,更罔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所為應予非難;並審酌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本次係其酒駕初犯,有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及其幸未肇事造成他人傷亡或財物損失,暨被告自述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而外國人犯罪經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是否有併予驅逐出境之必要,應由法院依據個案之情節,具體審酌該外國人一切犯罪情狀及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審慎決定之,尤應注意符合比例原則,以兼顧人權之保障及社會安全之維護。被告為越南籍之外國人,前以移工事由入境我國,居留期限至民國116年11月4日,現任職於宏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其於我國現為合法居留等情,有居留外僑動態管理系統資料在卷可查,審酌被告所犯非暴力犯罪或重大犯罪,且其前無犯罪紀錄,品行尚可,復於我國尚有正當工作等節,信其經此教訓,當知警惕,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認無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世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雅瑩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速偵字第665號被 告 LE VAN MINH (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LE VAN MINH (中文名:黎文敏)於民國115年7月10日20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住處飲用啤酒後,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微型電動二輪車上路。嗣於同日21時40分許,行經高雄市岡山區通校路由南往北行駛時,因持續打右轉燈且行車飄忽不定而為警攔查,發現其散發酒氣,並於同日22時3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69毫克。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LE VAN MINH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高雄巿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檢 察 官 林世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