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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 詐欺(2026-07-07)

刑事相關(公司角色待確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2026-07-07 案號: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簡字第5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芷伶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22086號、114年度偵字第1052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

偵字第188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芷伶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一)犯罪事實欄第3行所載「113年7月間」更正為「113年5月1日前之某時」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移送併辦意旨書之記載(如附件一、二)。

二、核被告郭芷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其以一幫助行為,幫助他人先後對告訴人蔣育田、蔡雨伶、被害人陳思凱詐欺取財,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其幫助他人實行詐欺取財之犯罪行為,為幫助犯,參與程度較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卷內關於刑法第57條各項量刑因子之證據資料,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之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許育銓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之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附件一: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2086號
114年度偵字第1052號

被 告 郭芷伶

國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芷伶能預見將自己所使用之手機門號提供予他人註冊遊戲會員帳戶使用,可能幫助他人犯罪,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7月間,以事先約定每接受1次認證簡訊可獲取新臺幣(下同)100元之報酬,提供其申辦之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一公司)行動電話0000000000門號、台灣大哥大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哥大公司)行動電話0000000000門號,協助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分別收取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遊戲橘子公司)、格雷維蒂互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格雷維蒂公司)「GNJOY」平台所發送之進階認證簡訊後,再將上開門號接收之簡訊OTP驗證碼,傳送予前揭犯罪集團成員,使該集團成員得以通過附表1所示之會員帳號進階認證,進而利用該會員帳號供儲值購點之用途。嗣該犯罪集團成員通過附表1所示之會員帳號進階認證後,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2所示時間,以附表2所示詐騙方式,致陳思凱、蔣育田陷於錯誤,分別購買GASH、MYCARD遊戲點數,再經儲值至附表1所示之會員帳號內。嗣陳思凱、蔣育田察覺有異,始知受騙,報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函送及蔣育田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郭芷伶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陳思凱、告訴人蔣育田於警詢時之指述情節相符,復有被害人提供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須知(顧客聯)、樂點股份有限公司消費明細、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交易證明書、告訴人提供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e購卡付款證明(顧客聯)在卷可稽。此外,有遊戲橘子公司會員帳號「U3dA9mIn3z」認證資料、GASH遊戲點數歷程、格雷維蒂互動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0月13日GVZ0000000000號函附之「GNJOY」平台會員帳號「GNOZ0000000000」基本資料、IP位址、MYCARD遊戲點數歷程、通聯調閱查詢單、統一超商電信0000000000預付卡門號申請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10日法大字第114029937號書函附之0000000000門號基本資料查詢、預付卡申請書足憑。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郭芷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被告於附表1所示之密接時間,2次代為接收、傳送認證碼之幫助行為,主觀係出於同一目的而為,顯係基於同一犯意之接續行為,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論以接續犯。又被告傳送認證碼之接續行為,幫助詐欺集團詐騙多名被害人,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重論以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檢 察 官 許育銓

附表1:

編號 門號 門號申辦日期 註冊網站 綁定會員帳號 會員帳號註冊時間/ 門號進階認證時間 1 統一超商電信0000000000門號 112年12月20日 遊戲橘子公司 U3dA9mIn3z 108年9月2日5時38分/ 113年7月間某日 2 台哥大電信0000000000門號 113年7月3日 格雷維蒂公司 GNOZ0000000000 113年6月30日21時27分/ 113年7月3日21時11分

附表2:(金額單位: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手法 儲值時間 儲值金額 儲值會員帳號 進階認證門號 1 陳思凱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3日13時31分許,透過「Threads」交友軟體、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雨欣」、「豹哥」與陳思凱聯繫,佯稱:若相約見面,須購買APPLE點數作為押金云云,致陳思凱陷於錯誤。 113年8月3日18時26分 113年8月3日18時28分 113年8月3日18時29分 113年8月3日18時34分 113年8月3日18時25分 113年8月3日18時36分 5,000元 5,000元 5,000元 5,000元5,000元5,000元 遊戲橘子公司U3dA9mIn3z 統一超商電信0000000000門號 2 蔣育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2日某時許,透過「PD LIVE」APP、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Mandy直播賣場」與蔣育田聯繫,佯稱:提供代儲收費服務,須購買點數儲值,再線上轉換云云,致蔣育田陷於錯誤。 113年9月5日13時34分 5,000元 格雷維蒂公司GNOZ0000000000 台哥大電信0000000000門號

附件二: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併辦意旨書

114年度偵字第18825號

被 告 郭芷伶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移由臺灣橋頭地方

法院併案審理,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及併辦理由如

下:

一、犯罪事實:郭芷伶能預見將自己所使用之手機門號提供予他人註冊遊戲會員帳戶使用,可能幫助他人犯罪,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5月1日前之不詳時間,以事先約定每接受1次認證簡訊可獲取新臺幣(下同)100元之報酬,提供其申辦之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0000000000門號(下稱本案門號),協助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接收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遊戲橘子公司)發送之進階認證簡訊,而該詐騙集團成員先於108年9月2日5時43分許,向遊戲橘子公司申辦會員帳號「Z4t1W6p2V」,再於113年5月1日前之不詳時間,以本案門號作為「Z4t1W6p2V」帳號進階認證手機,由郭芷伶以本案門號接收遊戲橘子公司發送之OPT認證碼,再將認證碼傳送予詐騙集團成員,使該集團成員得以通過「Z4t1W6p2V」會員帳號進階認證,進而利用該會員帳號供儲值點數之用途。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詐騙方式,致蔡雨伶陷於錯誤,購買GASH遊戲點數,並將序號、密碼傳送予詐騙集團,郭芷伶以本案門號收受遊戲橘子公司發送之認證碼後傳送予詐騙集團成員,點數即遭儲值至「Z4t1W6p2V」會員帳號內,點數遂由詐騙集團取得。嗣蔡雨伶察覺有異,始知受騙,報警循線查獲上情。案經蔡雨伶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二、證據:

㈠告訴人蔡雨伶於警詢時之指述。

㈡告訴人提供之台中軍功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內頁明細。

㈢遊戲橘子公司會員帳號「Z4t1W6p2V」認證資料、GASH遊戲點數歷程。

㈣統一超商電信0000000000門號基本資料。

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3年7月4日儲字第1130042527號函附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13年7月18日儲字第130044514號函附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VISA金融卡消費明細單。

三、核被告郭芷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四、併辦理由:被告郭芷伶前因提供本案門號予某詐騙集團,進而向被害人陳思凱等2人詐騙款項,涉嫌幫助詐欺取財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2086號等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現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5年度簡字第565號(友股)審理中,有上開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各1份在卷可稽。經查:本件被告所為與上開案件,係提供相同門號予他人使用,用以詐騙不同被害人,與上開案件具有1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關係,為法律上同一案件,爰請依法併予審理。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檢 察 官 許育銓

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手法 儲值時間 儲值金額 儲值會員帳號 認證門號 1 蔡雨伶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間,透過「探探」交友軟體、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旭旭」與蔡雨伶聯繫,佯稱:若相約見面,須購買遊戲點數作為保證金、風險金云云,致蔡雨伶陷於錯誤。 113年5月1日20時36分113年5月1日20時40分 113年5月1日20時43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遊戲橘子公司Z4t1W6p2Ve 統一超商電信0000000000門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