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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 違反商標法(2026-06-24)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2026-06-24 案號:智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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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智簡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雅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4年度偵字第172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雅婷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

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扣案仿冒耳環1件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員警購入扣案仿冒耳環1件,乃係基於蒐證目的而無實際買受該商品之真意,是被告蔡雅婷此部分之販賣行為應屬未遂,然因商標法並未對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未遂之行為加以處罰,是核被告所為,應論以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卷內關於刑法第57條各項量刑因子之證據資料,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之說明

㈠扣案仿冒耳環1件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㈡又員警購買仿冒耳環1件,共支付新臺幣(下同)160元價金(含運費60元),惟本案被告僅論以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已如前述,此部分款項難認係被告犯罪所得,爰不宣告沒收、追徵。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應附繕本),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施家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庭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千雅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2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

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7271號

被 告 蔡雅婷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雅婷明知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所示之商標圖樣,係商標權人即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獲准,取得使用於人造珠寶及人造珠寶所鑲製之戒指、手鍊、項鍊胸針、耳環、耳環夾之商品,且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非經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詎其仍基於意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之犯意,於不詳時間,自大陸地區阿里巴巴網站,以新臺幣(下同)30至40元不等之價格,取得仿冒上開商標之耳環(下稱系爭仿冒耳環)後,於不詳時間,在高雄市○○區○○○○街000號10號之住處內,透過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在其經營之帳號「loveemily5566」蝦皮購物網站賣場內,以100元之價格,刊登系爭仿冒耳環之照片及商品販售訊息,供不特定人上網下單而陳列之。嗣於114年5月17日為警瀏覽網頁發現後,基於蒐證之目的而向蔡雅婷訂購,蔡雅婷即寄交系爭仿冒耳環,經警收受後送鑑定確認係仿冒品,始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雅婷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且有蝦皮賣場網頁資料、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4年5月20日蝦皮電商字第0250520024S號函檢附之用戶資料、鑑定意見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蔡雅婷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明知他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在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品,意圖販賣而陳列罪嫌。至扣案之系爭仿冒耳環,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檢 察 官 施家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