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損害賠償(2026-07-0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2026-07-03
案號:附民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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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52號
原 告 品誠生活居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怜雅
訴訟代理人 蔡乃修律師
被 告 威通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汪之國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14年度易字第95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法 官 洪欣昇法 官 陳凱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謝智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