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 詐欺等(2026-07-08)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聖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16
),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
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林聖翔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一、林聖翔知悉一般人均可自行向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雲公司)註冊iRent租車服務帳號(下稱iRent帳號),如非意圖供犯罪使用,殊無租用他人iRent帳號使用之必要,並可預見將iRent帳號任意借予不認識之人使用,將可能幫助他人利用作為詐欺取財等犯罪之交通工具,猶基於縱有人以其所提供之iRent帳號實施詐欺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11月間,擅自將其表弟蘇信誠之iRent帳號及密碼(下稱本案iRent帳號),以每月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價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下稱某甲)使用。嗣某甲及所屬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無證據證明林聖翔知悉有3人以上)成員取得本案iRent帳號後,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即以附表所示方式,詐欺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與本案詐欺集團相約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面交如附表所示款項,本案詐欺集團再指示集團不詳成員以本案iRent帳號租賃附表所示車輛作為交通工具,並於約定時間前往約定地點面交款項,使本案詐欺集團得藉由本案iRent帳號所租賃車輛遂行附表所示詐欺犯行。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聖翔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附表所示告訴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且有職務報告書、和雲公司汽車出租單、Google地圖、監視器影像、被告名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之台灣大哥大查詢資料、通訊數據上網歷程查詢資料、通聯基地臺位置查詢結果及附表證據名稱欄所示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提供本案iRent帳號予某甲使用,幫助本案詐欺集團對附表所示告訴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之一罪處斷。
㈢、被告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詐欺,參與程度較正犯輕,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㈣、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附表編號2所示犯罪事實),核與起訴部分(附表編號1所示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率爾交付本案iRent帳號供他人從事不法使用,致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本案iRent帳號實行詐欺取財犯行,窒礙警方之查緝,更使犯罪正犯之追查益加複雜困難,所為非僅侵害附表所示告訴人之財產權益,並動搖人民彼此間既有之互信,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所為實有不該,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然未與附表所示告訴人成立調解,以適度彌補其所造成損害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於本案犯行前,尚無刑事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之素行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簡卷第29至43頁)在卷可考,暨其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簡卷第1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不予沒收之說明
㈠、本案iRent帳號雖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惟隨時可停用、補辦,對之沒收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㈡、依目前卷內資料,尚無從認定被告有因本案獲得任何報酬或利益,自無庸沒收犯罪所得,併此陳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鍾葦怡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柏萱移送併辦,檢察官
余晨勝、陳登燦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以下時間均為民國、幣別均為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面交時間、地點及金額 租賃車輛之車牌號碼 證據名稱 1 陳勉伏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5日前某日,先透過網路傳播股票操作之不實廣告,誘使陳勉伏閱覽後加入Line暱稱「景宜營業員」、「陳佳穎」為好友,並向陳勉伏佯稱:代操股票投資可獲利云云,致陳勉伏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地點,面交右列款項 112年11月23日12時35分許 統一超商新茄萣門市(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 30萬元 RCW-8380號 商業委託操作資金保管單、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 2 蘇琦雅 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9月12日起,以臉書暱稱「朱芷研」、Line暱稱「黃世聰」向蘇琦雅佯稱:依指示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蘇琦雅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地點,面交右列款項 112年11月19日15時50分許 萊爾富新豐造浪門市(新竹縣○○鄉○○路0段000號) 50萬元 RDS-3106號 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交易收據、詐騙App頁面截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