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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價金(2025-11-2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8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穎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漢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兼反訴被告 穎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漢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

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68號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

間內提起上訴。其上訴之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18,1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251元;反訴部分訴訟標

的金額為599,540元【計算式:564000元+自112年10月17日計算

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月19日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即564000元×(

1+95/365)年×5%=59954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2,000元,合併計算本訴及反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2

51元(計算式:55251元+12000元=672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許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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