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請求給付工資等(2026-08-18)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原 告 何世仁
訴訟代理人 李耿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誠毅紙器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
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
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
,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
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
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
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參照)。又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
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2項請求被告誠毅紙器股份有限公司、誠毅資產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台灣國際海產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2
1,666元(含工資差額496,000元、資遣費差額25,666元),並提
繳18,427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第3項則主張前2項之
給付,如任一被告已對原告為全部或一部給付時,其餘被告於該
給付範圍內同免責任;並主張被告間為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依
前開說明,第1、2項聲明應各別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即521,666元
、18,427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40,093元(計算式:5
21,666元+18,427元=540,0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50元,
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即4,9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450元(計算式:7,350元-4,900元=2,450元)。茲依
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