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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4-09)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0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620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境美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境美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事項登記表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