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5-18)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5-18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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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325號
債 權 人 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宣昶有送達址臺北市○○區○○路○段00號0 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袁蓓伶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李袁蓓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