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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借款(2026-05-2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5-26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26817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邱淑敏

債 務 人 劉欣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順昌不鏽鋼工程行之薪資債權,惟該第三人工程行之營業所所在地設於臺南市仁德區,此有債務人勞保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核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