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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4-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30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30987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林政緯

債 務 人 曾秀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5年度司執字第30987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之勞保及郵局開戶資料,經查,債務人查無勞保投保資料,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仁德二空郵局有存款債權;惟查,該第三人公司設立登記在臺南市仁德區,有債務人勞保投保薪資查詢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儲戶開戶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