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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工程款(2026-08-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4 案號:審建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鴻昇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建字第36號

原 告 鴻昇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彥志

被 告 石敏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9日以115年度補字第640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15年7月3日送達予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