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價金等(2026-08-18)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原 告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虔生
訴訟代理人 許兆慶律師蘇琬鈺律師高郁翔律師
被 告 友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文保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性質,非對於親屬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者,自應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76年度台抗字第151號裁定意旨參照)。倘若原告請求除去侵害部分,得以金錢衡量,且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因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以金錢或依其他受益情形定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法律問題研討結果及審查意見參照)。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2,673,280元,及其中合計19,226,560元自被告受領時起(各計息本金及計息起始日詳如附表所示)至清償日止、其中3,446,720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則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本件起訴日(115年7月29日)前1日止之利息金額為2,604,75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至起訴後之利息,依上開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278,035元(計算式:本金19,226,560元+利息2,604,755元+違約金3,446,720元=25,278,035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將放置於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號8樓內如起訴狀附表2所示之機具設備移除,係請求除去侵害,非對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而依原告之聲明及事證以觀,尚無從判斷其客觀利益為何,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屬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1,650,000元。又上揭聲明並無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關係,自應合併計算。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928,035元(計算式:25,278,035元+1,650,000元=26,928,0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484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34,584元外,尚應補繳32,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附表:(幣別均為新臺幣)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5,485,480元 112年9月25日 115年7月28日 (2+307/365) 5% 779,239元 2 利息 3,475,368元 112年10月12日 115年7月28日 (2+290/365) 5% 485,599元 3 利息 24,192元 112年10月25日 115年7月28日 (2+277/365) 5% 3,337元 4 利息 436,800元 112年11月13日 115年7月28日 (2+258/365) 5% 59,118元 5 利息 26,880元 112年11月27日 115年7月28日 (2+244/365) 5% 3,586元 6 利息 6,247,840元 112年12月12日 115年7月28日 (2+229/365) 5% 820,778元 7 利息 1,765,000元 112年12月25日 115年7月28日 (2+216/365) 5% 228,725元 8 利息 1,765,000元 113年1月12日 115年7月28日 (2+198/365) 5% 224,373元 小計 2,604,7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