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工程款(2026-08-1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8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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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48號
原 告 林展儀即曜昇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簡大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36,4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218元。又原告另聲請訴
訟救助,現由本院115年度救字第40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
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