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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履行契約(2026-07-29)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9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60號

原 告 毛維安

被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

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自民國114年

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則自114年9月9日

起至本件起訴日(115年7月21日)前1日止之利息金額為207,123

元【計算式:2,400,000元×(315/365)×10%=207,123元,小數

點以下四捨五入】,至起訴後之利息,依上開規定則不併算其價

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07,123元(計算式:本金2,4

00,000元+利息207,123元=2,607,1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

,0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周佳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