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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2026-06-24)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6-24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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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游碧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2紙(下合稱系爭股票),經本院115年度司催字第3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5年3月1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系爭股票確為伊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因遺失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37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人於115年2月12日具狀聲請將上開裁定公告於本院網站,本院網站於同年3月10日公告等情,有上開公告附卷可稽(本院卷第21至25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10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NX1571736-5 股票 1 44 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NX1688669-0 股票 1 12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禹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