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分配表異議之訴(2026-07-06)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6
案號: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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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律師
複代理人 陳柏宏律師蘇森政
被 告 簡秀花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范馨月律師
被 告 顏廷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8月11日下午3時30分,
在本院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