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請求給付加班費等(2025-08-14)
勞資爭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8-14
案號:勞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16號
原 告 徐玄祐
訴訟代理人 劉建畿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法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
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
求被告應給付原告不足額工資新臺幣(下同)30,000元、加班費
67,323元、慰撫金50,00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147,323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惟其中請求不足額工資30,000元、加班
費67,323元,共計97,323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部分,依上開
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即1,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150元(計算式:2,150元-1,000元=1,15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