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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2025-11-25)

勞資爭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5 案號:勞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順鈦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曹翔然

相 對 人 順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調解聲明第二項請求相對人應開立非

自願離職證明書予聲請人,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免徵聲請費;調解聲明第一項請

求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429,000元,及自民國114

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則自114

年11月4日起至本件聲請調解日(114年11月7日)前一日止之利

息金額為176元(計算式:429,000元×3/365年×5%=176元,小數

點以下四捨五入),至聲請調解後之利息,依上開規定則不併算

其價額,此部分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429,176元(計算式:429,0

00元+176元=429,176元),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適

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是本

件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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