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08-15)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8-1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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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367號
債 權 人 榮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森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尹建文即合力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