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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等(2025-12-0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1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京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09號

原 告 韓子稜邵御齊

被 告 京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天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依起訴狀附件1至6所示工項就森遠公

寓大廈(下稱系爭大廈)車道部分鋪設車道專用磚、給水設備安

裝RF過濾系統、給水設備安裝RF軟水系統、游泳池建置包廂、停

車場預留電動汽車垂直配線管、游泳池磁磚修繕至未隆起之狀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750,376元(即原告主張所需費用),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4,7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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