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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請求返還溢付工程款(2025-08-1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8-18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安麗營造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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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51號

原 告 高健瑀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旺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溢付工程

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

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

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

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

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

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

求被告永旺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10

7,000元;第二項請求被告安麗營造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5,107,0

00元,第三項則主張前二項請求如其中一項被告已為給付,他項

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免為給付義務,核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

為不真正連帶法律關係之請求,依首開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以第一、二項聲明中金額最高者定之,而第一、二項聲明請求

給付之金額相同,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107,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1,2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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