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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行使歸入權(2026-07-29)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9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光隆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光隆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炎通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雪英間行使歸入權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5年6月30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065號第一審判決(下

稱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按提起民事

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上訴者,若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原

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訴人起訴請求被上

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原審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

,上訴人提起上訴,請求廢棄原審判決,其上訴聲明同原審訴之

聲明,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二

審裁判費19,8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