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履行契約(2026-08-03)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03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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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9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菊枝馮靖絨馮忠強馮忠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
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1,207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楊芷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