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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聲明異議(2026-08-27)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27 案號:事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事聲字第4號

抗 告人 即

異 議 人 陶志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明異議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4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惟抗告

人尚未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

,50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翁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