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聲明異議(2026-08-27)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27
案號:事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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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事聲字第4號
抗 告人 即
異 議 人 陶志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明異議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4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惟抗告
人尚未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
,50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翁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