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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2026-06-22)

勞資爭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2 案號:勞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久陽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 被告勝訴:原告上訴遭法院駁回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簡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告 徐包原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久陽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15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375元,上開補費裁定於同年5月21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為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可證,徵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