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2026-07-13)
勞資爭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3
案號:勞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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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111號
原 告 周才淵
訴訟代理人 黃子浩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昌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
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
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書,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及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後之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訴之聲明
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182,687元,訴訟標的金額為182,687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即1
,78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90元(計算式:4,500元+2
,670元-1,780元=5,39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