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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2026-07-13)

勞資爭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3 案號:勞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昌竝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111號

原 告 周才淵

訴訟代理人 黃子浩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昌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

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

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書,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及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後之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訴之聲明

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182,687元,訴訟標的金額為182,687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即1

,78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90元(計算式:4,500元+2

,670元-1,780元=5,39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