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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請求給付工資等(2026-08-18)

勞資爭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8 案號:勞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誠毅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92號

原 告 何世仁

訴訟代理人 李耿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誠毅紙器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

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

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

,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

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

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

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參照)。又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

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2項請求被告誠毅紙器股份有限公司、誠毅資產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台灣國際海產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2

1,666元(含工資差額496,000元、資遣費差額25,666元),並提

繳18,427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第3項則主張前2項之

給付,如任一被告已對原告為全部或一部給付時,其餘被告於該

給付範圍內同免責任;並主張被告間為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依

前開說明,第1、2項聲明應各別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即521,666元

、18,427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40,093元(計算式:5

21,666元+18,427元=540,0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50元,

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即4,9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450元(計算式:7,350元-4,900元=2,450元)。茲依

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