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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4-27)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4-27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532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翠梅

代 理 人 陳俊丞

債 務 人 蔡季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陸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計息起迄日 (民國) 利息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民國) 1 343,619元 自115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2.295% 自115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二成計付違約金。 2 18,073元 自115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2.295% 自115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二成計付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