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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4-29)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樂學舍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673號

債 權 人 樂學舍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貞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佩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劉佩嬅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