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5-26)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5-2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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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691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債 務 人 NUNUNG NURHAYATI BT TARJANA RA(奴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仟貳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尚未清償價金之百分之十(即新臺幣參佰貳拾捌元)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