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6-22)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王品蓉
債 務 人 凌積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瑞豪
人
張寶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玖仟玖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利息 (年利率) 請求違約金期間 違約金 (年利率) 1 138,117元 115年3月29日起至115年9月28日止 2.22% 115年4月29日起至115年9月28日止 0.222% 115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3.22% 115年9月29日起至115年10月28日止 0.332% 115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0.644% 2 1,243,074元 115年3月29日起至115年9月28日止 2.22% 115年4月29日起至115年9月28日止 0.222% 115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3.22% 115年9月29日起至115年10月28日止 0.332% 115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0.644% 3 61,741元 115年5月29日起至115年9月28日止 2.22% 115年6月29日起至115年9月28日止 0.222% 115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3.22% 115年9月29日起至115年12月28日止 0.322% 115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0.644% 4 246,989元 115年5月29日起至115年9月28日止 2.22% 115年6月29日起至115年9月28日止 0.222% 115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3.22% 115年9月29日起至115年12月28日止 0.322% 115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0.644%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