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2026-06-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30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723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黃國銘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

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附表: 編號 發 票 日 (民 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即利息起 算日(民 國) 001 110年9月15日 1,500,000元 939,850元 115年5月17日 002 112年2月24日 900,000元 679,491元 115年5月17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