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2026-07-10)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0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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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伍宏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
金遲延利息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由上可知,須待本案訴訟確定終結後,當事人始得向第一審受訴法院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聲請人對相對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遲延利息事件,業經本院於115年6月24日以115年度橋保險小字第8號判決聲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惟聲請人已於115年6月30日提出民事上訴狀以為上訴,則本件本案訴訟尚未終結確定。揆諸首揭說明,因本件本案訴訟尚未終結確定,聲請人尚不得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其聲請依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又待本件本案訴訟終結確定,聲請人取得確定證明書後,得再具狀向本院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