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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訴訟救助(2026-08-18)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8 案號:救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鼎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救字第40號

聲 請 人 林展儀即曜昇工程行

代 理 人 簡大翔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鼎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如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橋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准予扶助證明書可稽,且聲請人已於民國115年7月20日提起訴訟,由本院以115年度補字第748號受理在案,觀之聲請人所提出之起訴狀及其他證據,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