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2026-07-13)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被 告 杜美聰杜一良
杜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足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
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在債權人提起撤銷債務人與其餘繼承人之遺產分割協
議及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物權行為,並請求登記名義人塗銷分割繼
承登記之訴時,因其目的均在回復債務人對遺產所得享有之權利
,即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應繼分之比例計算,而非依遺產
之價額計算;如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
債權額時,則以該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研
討結果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請求被告等就如起訴
狀附表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債權行
為,及就前開附表不動產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應予撤銷,被
告杜一良應將前開附表之不動產,於登記日期民國113年12月17
日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而原告主張其對被告杜美聰之債權
額分別為本金新臺幣(下同)315,805元、202,919元,及利息77
0,132元、702,084元(利息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合計1,990,94
0元,經核系爭遺產其中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
同段27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權利範圍均為全部)價值為1,716,667元【計算式:5,150,000元
(即依原告提出之房貸預估單估算前揭房地價值為5,000,000元
至5,300,000元,取其平均數為5,150,000元)×應繼分1/3=1,716
,66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存款合計為3,144元【計算式
:(2元+664元+7,600元+1,166元)×應繼分1/3=3,144元】,合
計1,719,811元;至系爭遺產中雖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1輛
,惟該車輛車齡逾19年,且經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核定金額為0元
,故不另行計價。是原告請求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其主
張之債權金額,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
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為準,核定為1,719,811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1,62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6,960元,應再補
繳14,6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