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2026-07-1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3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0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被 告 杜美聰杜一良

杜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足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

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在債權人提起撤銷債務人與其餘繼承人之遺產分割協

議及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物權行為,並請求登記名義人塗銷分割繼

承登記之訴時,因其目的均在回復債務人對遺產所得享有之權利

,即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應繼分之比例計算,而非依遺產

之價額計算;如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

債權額時,則以該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研

討結果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請求被告等就如起訴

狀附表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債權行

為,及就前開附表不動產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應予撤銷,被

告杜一良應將前開附表之不動產,於登記日期民國113年12月17

日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而原告主張其對被告杜美聰之債權

額分別為本金新臺幣(下同)315,805元、202,919元,及利息77

0,132元、702,084元(利息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合計1,990,94

0元,經核系爭遺產其中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

同段27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權利範圍均為全部)價值為1,716,667元【計算式:5,150,000元

(即依原告提出之房貸預估單估算前揭房地價值為5,000,000元

至5,300,000元,取其平均數為5,150,000元)×應繼分1/3=1,716

,66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存款合計為3,144元【計算式

:(2元+664元+7,600元+1,166元)×應繼分1/3=3,144元】,合

計1,719,811元;至系爭遺產中雖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1輛

,惟該車輛車齡逾19年,且經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核定金額為0元

,故不另行計價。是原告請求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其主

張之債權金額,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

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為準,核定為1,719,811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1,62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6,960元,應再補

繳14,6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