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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撤銷贈與行為等(2026-08-04)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04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61號

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訴訟代理人 沈君祥

被 告 黃傳仁黃聖傑

黃聖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

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

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

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

(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原告訴之聲

明第1項請求被告黃傳仁與被告黃聖智、黃聖傑間於民國106年1

月5日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為贈與之債權行

為,及106年1月13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

銷;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黃聖智、黃聖傑應將系爭不動產經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鳳山地政事務所於106年1月13日以贈與為原因

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黃傳仁所有

。而原告主張其對被告黃傳仁之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8

4,971元,高於系爭不動產之價額1,182,048元(計算式見附表,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82,04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黃進遠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土地地號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權利範圍 土地價值(面積×公告土地現值×權利範圍) 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2,251.09㎡ 2,500元/㎡ 2/30 375,182元 2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577.02㎡ 2,500元/㎡ 2/30 96,170元 3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39㎡ 2,300元/㎡ 2/30 5,980元 4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1,353.32㎡ 2,300元/㎡ 2/30 207,509元 5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229.48㎡ 6,500元/㎡ 2/6 497,207元 合計:1,182,0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