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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2026-06-2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4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80號

原 告 鍾文勇

被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至附帶

請求於起訴前所生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因其數

額已可確定,應併算其價額。又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債

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債務人本於此

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額為準。債務人排除

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原則上固為相對人之執行債權額,然若

執行標的物之價值顯然低於執行債權額,則債務人排除強制執行

所得受之利益,即應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為度(最高法院108年

度台抗字第586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本院115年度

司執字第2521號兩造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

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執行程序)應予撤銷,被告於系

爭執行程序中聲請執行之債權金額為本金新臺幣(下同)4,165,

462元,及自民國91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83%計算

之利息,並自87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則上

開利息及違約金自附表所示起算日起至本件起訴日(115年5月7

日)前1日止之金額合計為11,941,904元(計算式詳見附表,小

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至起訴後之利息,依上開規定則不併算其

價額;而系爭執行程序所扣押之執行標的,僅有原告對訴外人新

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預估解約金債權571,603元等情

,業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確認無訛,是系爭執行程序之

執行標的物價值顯然低於執行債權額,堪認原告如獲勝訴判決,

所得受排除強制執行之利益為上開保單解約金債權,揆諸前揭說

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71,60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

,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黃進遠

附表:(紀年:民國;幣別:新臺幣)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4,165,462元 91年8月30日 115年5月6日 (23+250/365) 9.83% 9,698,148元 2 違約金 4,165,462元 87年9月13日 88年3月12日 (181/365) 0.983% 20,305元 3 違約金 4,165,462元 88年3月13日 115年5月6日 (27+55/365) 1.966% 2,223,451元 小計 11,941,9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