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8-0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03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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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49號
原 告 萬通人力資源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志銓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騏國際實業有限公司、胡泰騏、黃柏榕、朱泰
瑋、程婌雯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98,5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4,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