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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2026-08-28)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28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9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被 告 A01

法定代理人 A02

被 告 黃王德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

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

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

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

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原告訴

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就坐落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權利

範圍43772分之18)及其上同段0000建號建物(權利範圍2分之1

,與土地合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13年6月24日所為之贈與行為

,及113年7月9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均應予撤銷;訴

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A01就系爭不動產於113年7月9日以贈與為

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黃王德

英所有;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A01應於所得價金新臺幣(下

同)200,000元範圍內給付被告黃王德英78,708元,及自97年9月

1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

違約金1,200元及執行費634元,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由原告

代位受領,而原告主張其對被告黃王德英之債權額本金及計算至

本件起訴日(115年6月8日)前1日之利息及違約金金額合計為31

6,559元,低於系爭不動產之價額703,93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

示,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6,55

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黃進遠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土地地號/建物建號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建物課稅現值 權利範圍 土地價值(面積×公告土地現值×權利範圍)/建物價值(課稅現值×權利範圍) 1 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 30,229㎡ 51,500元/㎡ 18/43772 640,187元 2 高雄市○○區○○段0000○號建物 127,500元 1/2 63,750元 合計:703,9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