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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2026-07-10)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7-10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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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戴綱君即方貞心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62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5年1月2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原為訴外人方貞心所有,嗣方貞心死亡,經方貞心之全體繼承人協議由聲請人單獨繼承,因上開股票遺失,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62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經聲請人聲請已於115年1月2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方貞心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股票分配協議書、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戶籍謄本及上開本院裁定、本院網站公告全文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訛,經核屬實,則至115年4月23日為止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49479-2 股票 1 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