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2026-07-29)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7-29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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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鄭瑞和即鄭淑雲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肆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繼承如附表所示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前聲請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3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單獨繼承系爭股票,而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在案,復經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5年3月10日刊登於本院網站,迄今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童郁惠
附表:(同115年度司催字第36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8NX0504441-5 股票 1 200 002 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576111-8 股票 1 22 003 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698259-1 股票 1 24 004 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1NX0843652-8 股票 1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