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 宣告沒收(2026-03-31)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榮發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鄧榮發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3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仿冒GUCCI商標衣褲1套(衣服1件、褲子1件),仿冒之CHANEL商標帽子1件,經鑑定後認均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屬商標法第98條之應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專科沒收之物」,係指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究不宜任令在外流通,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等是(刑法第40條立法理由參照)。復對照刑法第200條、第205條、第219條等規定,所謂「專科沒收之物」,應係指法文明確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絕對義務沒收」者而言。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該等物品即屬絕對義務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3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而扣案仿冒GUCCI商標衣褲1套(衣服1件、褲子1件),仿冒之CHANEL商標帽子1件,經鑑定後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等節,有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鑑定證明書等件存卷可參(見偵卷第45頁、第52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屬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是聲請意旨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1 仿冒GUCCI商標衣褲1套(衣服1件、褲子1件) 2 仿冒之CHANEL商標帽子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