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 宣告沒收(2026-08-14)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宜玶
施品丞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
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壹面,沒收之。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警員於民國114年3月27日14時37分許,在嘉義縣○○鄉○○村○○00○0號前,查獲被告江宜玶駕駛被告施品丞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本案車輛),因被告江宜玶另涉酒後駕車犯行,警員當場查扣本案車輛之車牌並繳還監理單位,經嘉義市監理站察覺有異,將查扣之車牌2面送至彩鴻實業有限公司鑑定,發現其中1面車牌係偽造車牌,然經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2人涉犯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等罪,犯罪嫌疑不足,而於115年4月30日以114年度偵字第76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屬實,並有被告2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而該案扣得之000-0000號車牌2面,其中1面經鑑定後認確屬偽造之車牌乙節,有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照片、彩鴻實業有限公司114年5月7日彩車監字第1140507004號函在卷可稽。
㈡另被告江宜玶於偵訊時辯稱:本案車輛為其男友即被告施品丞所有,伊與被告施品丞共用本案車輛,但伊沒有更換車牌,之前被告施品丞有將車輛借給綽號「豆油」男子開,「豆油」曾說車牌被拔掉,伊告知「豆油」應去監理站處理,不知道「豆油」後續如何處理等語,被告施品丞則於偵訊時辯稱:伊不可能偽造自己的車牌,之前曾將本案車輛借給綽號「豆油」之男子開,請「豆油」幫伊繳車貸,後來伊把車子要回來,不知道懸掛假車牌等情,又依本案車輛之監理紀錄,該車於本案前未曾遭查扣車牌,被告2人如發現車牌遭竊,自可逕行向監理機關申請補發,並無偽造車牌使用之動機,而堪認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1面,屬「豆油」所有,且供其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所用之物,惟檢察官已克盡偵查之能事,仍無從查明「豆油」之真實姓名年籍,因事實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1面,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