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 違反都市計畫法(2026-08-19)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建平
上列被告因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吳建平犯都市計畫法第80條之不遵令停止使用罪,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25,91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吳建平係嘉義市○○段000地號(下稱本案土地)所有人及使用人,其明知本案土地為都市計畫保護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從事與農業無關之使用,逕自民國102年間某時,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擅自在本案土地上鋪設水泥、興建建物,並將建物出租他人使用。經嘉義市政府於114年1月6日以府建農字第11308531052號函,限期於114年2月7日恢復農業使用。復以114年5月7日府都計字第1140550813號裁處書裁處吳建平罰鍰新臺幣(下同)6萬元,並同時勒令吳建平停止使用。吳建平於收受本案裁處書後,基於違反都市計畫法第80條之犯意,仍未停止使用。
二、證據名稱:被告吳建平於調查局、偵查中之供述、嘉義市政府於114年1月6日府建農字第11308531052號函、府建農字第11308531051號函及稽查會勘紀錄、114年2月14日府建農字第1140850744號函、嘉義市政府114年1月9日府都計字第1140500233號函、114年5月7日府都計字第1140550813號裁處書、出勤紀錄表、現場照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114年11月6日函、本案土地建物查詢資料。
三、關於犯罪所得之計算:嘉義市政府114年1月6日發函命被告於114年2月7日前恢復農業使用,則應自同年2月8日起算其不法利益即本件犯罪所得至本件判決日即115年8月18日止。被告之配偶鄭美華陳報114年之租金收入共237,500元,未滿1個月者不計入,故114年之犯罪所得為197,916元(計算式:237,500/12*10共計10月,無條件捨去)。115年部分,被告自陳一個月收取4千元,自115年1月計算至7月,共28,000元,故被告之不法所得為225,916元。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都市計畫法第80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建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錄論罪法條
都市計畫法第80條
不遵前條規定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除應依法予
以行政強制執行外,並得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