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 加重詐欺等(2026-08-28)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祐瑋
籍設雲林縣○○鎮○○路0號(雲林○○○○○○○○)
(現寄押於法務部○○○○○○○○○○○)許嘉修
凃建明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奕璇律師呂銘祥
被 告 郭弘佑
住嘉義縣○○市○○里00鄰○○○街0巷00號0樓(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孟遠律師胡書瑜律師
被 告 黃美惠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5416、6178、6286、7392、9639、9644號),被告於本院審理
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改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
判決如下:
許嘉修、凃建明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
張祐瑋犯如附表二編號16至2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6至
25所示之刑。
呂銘祥犯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刑。
郭弘佑、黃美惠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2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
編號1至21所示之刑。
扣案之許嘉修IPHONE 13 MINI手機1支(含SIM卡)、呂銘祥IPHO
NE 13 PRO MAX手機1支(含SIM卡)、黃美惠IPHONE 12 MINI手
機1支、凃建明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9,474元、郭弘佑之犯罪所得
新臺幣4千元均沒收。
未扣案張祐瑋犯罪所得新臺幣8,92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美惠犯罪所得新臺幣4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許嘉修、凃建明、張祐瑋、呂銘祥、郭弘佑、黃美惠等人加入同一詐騙集團。由許嘉修負責向大陸地區負責詐騙電信機房之綽號「至尊寶」之男子接洽詐欺工作後分配予凃建明。凃建明指示張祐瑋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贓款後,上繳凃建明後轉交許嘉修。由詐騙集團成員先取得附表一之帳戶,由郭弘佑介紹王亭仁將其所申設之ACE虛擬貨幣交易平臺(入金地址為0000000000000000【銀行代碼809,係向凱基商業銀行申請之虛擬帳號】)會員帳戶(下稱ACE帳戶)帳號、密碼及該虛擬貨幣交易平臺會員帳戶所綁定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元大帳戶)提款卡、密碼提供予許嘉修使用。許嘉修將現金交給黃美惠,指示黃美惠將款項存入元大帳戶,再指示郭弘佑將該等款項用以購買虛擬貨幣,轉存至該集團所掌控之電子錢包地址(附表三)。呂銘祥則負責在張祐瑋於附表二編號1提款時負責在旁監看。許嘉修、凃建明就附表二部分,與張祐瑋(僅附表二編號16至25)、呂銘祥(僅附表二編號1)、郭弘佑(僅附表二編號1至21)、黃美惠(僅附表二編號1至21);張祐瑋就附表二編號16至25部分,與許嘉修、凃建明、郭弘佑(僅附表二編號16至21)、黃美惠(僅附表二編號16至21);呂銘祥就附表二編號1部分,與許嘉修、凃建明、郭弘佑、黃美惠;郭弘佑、黃美惠就附表二編號1至21部分,與許嘉修、凃建明、張祐瑋(僅附表二編號16至21)、呂銘祥(僅附表二編號1),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3人以上犯詐欺取財、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由該詐騙集團之不詳成員對如附表二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先後匯款至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許嘉修、凃建明、張祐瑋、呂銘祥、郭弘佑、黃美惠,則以上開方式分工,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上述詐欺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而遂行詐騙。凃建明因而取得經手金額1%之報酬即新臺幣(下同)19,474元、張祐瑋取得經手金額3%之報酬即8,928元(如詐騙金額高於提領金額,以提領金額計算;如詐騙金額低於提領金額,以詐騙金額計算。附表二金額共計1,947,424元、附表二編號16-25金額共計297,600元)、郭弘佑、黃美惠各取得4千元之報酬(無證據證明許嘉修、呂銘祥獲有犯罪所得)。嗣為警扣得許嘉修持以與本案詐騙集團聯繫之IPHONE 13 MINI手機1支(含SIM卡)、呂銘祥持以與本案詐騙集團聯繫之IPHONE 13 PRO MAX手機1支(含SIM卡)、黃美惠持以與本案詐騙集團聯繫之IPHONE12 MINI手機1支(含SIM卡)。
二、證據名稱:被告許嘉修、凃建明、張祐瑋、呂銘祥、郭弘佑、黃美惠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共犯王亭仁於警詢時之證述、手機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暨數位採證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犯罪事證一覽表、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7728號起訴書、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71號判決。本院收據(凃建明、郭弘佑)、調解筆錄(許嘉修)。
三、本件尚無足夠積極證據可證明被告等人與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騙訊息之人間,就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行使詐術有犯意聯絡,故公訴意旨認被告等人上開所為另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尚有誤會。然被告等人仍合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之加重條件,加重條件之減少,尚無庸變更起訴法條,起訴犯罪事實亦無減縮(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66號判決參照),附此說明。
四、被告許嘉修、凃建明、張祐瑋、郭弘佑、黃美惠所犯本案各罪,雖為數罪併罰之案件,然其有其他案件尚在偵查或審理中或可合併定執行刑,為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爰不於本案就被告許嘉修、凃建明、張祐瑋、郭弘佑、黃美惠所犯上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23條第3項(凃建明、郭弘佑、許嘉修、呂銘祥),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凃建明、郭弘佑、許嘉修、呂銘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前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建強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郁雯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附錄論罪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
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附表一:
編號 帳戶所屬金融機構 帳號 申設人 以下簡稱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張祐瑋 國泰帳戶 2 王道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張祐瑋 王道帳戶 3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 張祐瑋 郵局帳戶 4 連線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張祐瑋 連線帳戶 5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何鳳強 兆豐帳戶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轉帳時間/金額(新臺幣) 轉匯帳戶 提領時間/金額(新臺幣) 提領地點 證據 所處之刑 1 蔡育宏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30日15時許前,以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暱稱「高匯金融-客服系統」、「思偉投顧團隊」向蔡育宏佯稱:可至「高匯金融」網站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2年7月6日13時59分/5萬元
②同日14時/5萬元
③同日14時5分/5萬元
④同日14時5分/5萬元
⑤同日14時22分/5萬元
⑥同日14時32分/5萬元 國泰帳戶
①同日14時56分/10萬元
②同日14時58分/10萬元 雲林縣○○鄉○○村○○路○段000號萊爾富超商大埤柳樹腳店 蔡育宏於警詢之證述、提領影像截圖、交易明細(警49號卷第12-13、102頁、偵39號卷第6頁) 許嘉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 凃建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呂銘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郭弘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黃美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③同日15時35分/5萬5000元 雲林縣○○鄉○○路000號萊爾富超商雲縣雲桐店 2 曾敏嫻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底前,在社群軟體FACEBOOK(下稱臉書)以代為操作娛樂城保證獲利廣告吸引曾敏嫻瀏覽進而聯繫,即以LINE暱稱「RM工程」向曾敏嫻佯稱:需先匯款才能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2年7月7日12時14分/5萬元
②同日15時57分/15萬元 國泰帳戶
①同日13時54分/10萬元 嘉義縣○○鄉○○路○段000號萊爾富超商嘉縣和發店 曾敏嫻於警詢之證述、提領影像截圖、交易明細(警49號卷第14-16、102頁反面、偵39號卷第6頁) 許嘉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 凃建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郭弘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黃美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②同日16時25分/10萬元
③同日16時26分/5萬元 嘉義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嘉義宣信店 3 林彥辰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7日前,在臉書以代為操作百家樂博弈保證獲利廣告吸引林彥辰瀏覽進而聯繫,即以LINE暱稱「A.S雲端科技系統」向林彥辰佯稱:本金及獲利級距過大、使用套利程式等需先匯款才能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7月8日12時28分/3萬元 國泰帳戶
①同日17時17分/10萬元
②同日17時18分/10萬元
③同日17時20分/10萬元
④同日17時21分/10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嘉泰分行 林彥辰於警詢之證述、提領影像截圖、交易明細(警49號卷第18-19、102頁反面、偵39號卷第6頁反面) 許嘉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凃建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郭弘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黃美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4 蔡佳含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7日9時前,在臉書以代為協助操作資金快速獲利廣告吸引蔡佳含瀏覽進而聯繫,即以Messenger暱稱「Dead words departmentstore」、LINE暱稱「管理規劃專員」、「MY coin 金融客服」向蔡佳含佯稱:需至「MY coin」網站註冊,先以匯入投資款後協助操作虛擬貨幣,再以欲將獲利匯入蔡佳含銀行帳戶,惟需提供保證金、相關稅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2年7月8日13時26分/10萬元
②同日13時27分/10萬元 國泰帳戶 蔡佳含於警詢之證述、提領影像截圖、交易明細(警49號卷第20-21、102頁反面、偵39號卷第6頁反面) 許嘉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 凃建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郭弘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黃美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5 高佳恩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9日前,在臉書以投資訊息吸引高佳恩瀏覽進而聯繫,即以LINE暱稱「沃陽科技顧問」群組、「CRYPTO金融客服系統」向高佳恩佯稱:可至「CRYPTO」網站註冊,會協助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7月9日11時31分/1萬元 國泰帳戶 同日11時42分/8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嘉義八德店 高佳恩於警詢之證述、交易明細(警49號卷第23、102頁反面) 許嘉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凃建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郭弘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黃美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6 管慧妮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8日17時28分許前,在臉書以投資廣告吸引管慧妮瀏覽進而聯繫,即以LINE暱稱「潤鑫理財」、「CRYPTO金融客服系統」向管慧妮佯稱:可至「CRYPTO」網站投資,會協助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2年7月9日12時2分/1萬元
②同日12時3分/1萬元
③同日12時4分/1萬元 國泰帳戶 同日12時9分/5萬7000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嘉義鑫德店 管慧妮於警詢之證述、提領影像截圖、交易明細(警49號卷第24-26、102頁反面至103頁、偵39號卷第6頁反面) 許嘉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凃建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郭弘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黃美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7 何韋縉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9日13時許前,在臉書以投資訊息吸引何韋縉瀏覽進而聯繫,即以LINE暱稱「思偉投顧團隊」向何韋縉佯稱:可至「高匯金融」網站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7月9日14時53分/1萬元 國泰帳戶
①同日15時19分/10萬元
①同日15時20分/1萬元
②同日15時21分/3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嘉泰分行 何韋縉於警詢之證述、提領影像截圖、交易明細(警49號卷第27-28、103頁、偵39號卷第6頁反面至7頁) 許嘉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凃建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郭弘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黃美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8 王威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9日15時許前,在臉書以遊戲廣告吸引王威齊瀏覽進而聯繫,即以LINE暱稱「A.S雲端科技系統」向王威齊佯稱:可至「富遊娛樂城」網站,有專人代為操作獲利,需先匯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2年7月9日15時9分/5萬元
②同日15時12分/5萬元 王威齊於警詢之證述、提領影像截圖、交易明細(警49號卷第29-30、103頁、偵39號卷第7頁) 許嘉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 凃建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郭弘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黃美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9 黃姿婷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7日19時前,在臉書以投資廣告吸引黃姿婷瀏覽進而聯繫,即以LINE暱稱「潤鑫理財」、「CRYPTO金融客服系統」向黃姿婷佯稱:可至「CRYPTO」網站投資,會協助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7月9日15時19分/3萬元 黃姿婷於警詢之證述、提領影像截圖、交易明細(警49號卷第31、103頁、偵39號卷第7頁) 許嘉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凃建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郭弘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黃美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0 王佩諄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9日前,在臉書以投資廣告吸引王佩諄瀏覽進而聯繫,即以LINE暱稱「玉湖投資(YUHU)」向王佩諄佯稱:可至「CRYPTO」網站投資,會協助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7月9日15時51分/1萬元 國泰帳戶 同日16時4分/1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嘉義國興店 王佩諄於警詢之證述、交易明細(警49號卷第34-36、103頁) 許嘉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凃建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郭弘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黃美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1 黃晏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7日前,在社群軟體Instagram(下稱IG)以代工廣告吸引黃晏瀏覽進而聯繫,即以LINE暱稱「Chen祥講師」、「文創工作群(後改名為創將工作群,群組)」向黃晏佯稱:可至指定網站投資,可代為操作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需匯款繳稅始能出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2年7月9日0時43分/3萬元
②同日0時44分/824元
③同日0時51分/3萬7000元 連線帳戶
①同日0時46分/2萬元
②同日0時47分/1萬1000元
③同日0時48分/2萬元 嘉義市○區○○路0號全家超商嘉義芳草店 黃宴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明細截圖、提領影像截圖、交易明細(警號49號卷第40-41、105頁、警94號卷第495頁反面至496頁、偵39號卷第8頁) 許嘉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 凃建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郭弘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黃美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④同日0時53分/2萬元
⑤同日0時54分/1萬7000元 嘉義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嘉義宣信店 12 劉貞佑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中旬前,在臉書以徵配送員訊息吸引劉貞佑瀏覽進而聯繫,即以LINE暱稱「指導員瑜庭」向劉貞佑佯稱:已不徵配送員,有多種不同投資方案可選擇,保證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7月9日0時46分/2萬元 劉貞佑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明細截圖、提領影像截圖、交易明細(警49號卷第43-44、105頁、警94號卷第495頁反面、偵39號卷第8頁) 許嘉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凃建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郭弘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黃美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3 羅翊芳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中旬某日前,在臉書以家庭代工廣告吸引羅翊芳瀏覽進而聯繫,即以LINE暱稱「POP」、「Chen祥講師」、「文創工作(群組)」向羅翊芳佯稱:可至「GLATFE」平台操作投資,有投資專案保證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2年7月7日16時43分/5萬元
②同日16時46分/2萬元
③同日16時47分/3萬元 連線帳戶
①同日16時45分/2萬元
②同日16時46分/2萬元
③同日16時47分/2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嘉工門市 羅翊芳於警詢之證述、提領影像截圖、交易明細(警49號卷第37-78、105頁、警93號卷第139頁、偵39號卷第7頁反面) 許嘉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凃建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郭弘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黃美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④同日16時49分/2萬元
⑤同日16時50分/2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嘉義彌陀郵局 112年7月8日0時28分/2萬5000元 郵局帳戶 同日0時48分/5萬5000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嘉義保安郵局 14 葉芷均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5日起,以LINE暱稱「代工小編」、「Chen祥講師」、「tea-指導員(教學指導)」、「創將(群組)」向葉芷均佯稱:投資保證獲利豐厚,並有每月教育補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2年7月8日1時7分/3萬元
②翌(9)日1時25分/1萬2000元 連線帳戶
①同日1時25分/2萬元
②同日1時25分/1萬元 嘉義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桃城店 葉芷均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明細截圖、提領影像截圖、交易明細(警49號卷第45-46、105、107頁、警94號卷第495、496頁反面、偵39號卷第8頁反面-9頁) 許嘉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9月。 凃建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 郭弘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黃美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③翌(9)日1時26分/1萬2000元 嘉義市○區○○路0號嘉義家職郵局
①112年7月8日10時27分/20萬元
②翌(9)日0時30分/10萬元 王道帳戶
①同日10時30分/2萬元
②同日10時31分/2萬元
③同日10時32分/2萬元
④同日10時32分/2萬元
⑤同日10時33分/2萬元
⑥同日10時34分/2萬元
⑦同日10時35分/2萬元
⑧同日10時36分/2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嘉義保安郵局
⑨同日10時41分/2萬元
⑩同日10時41分/2萬元 嘉義市○區○○街000號嘉義北社郵局
⑪翌(9)0時30分/2萬元
⑫翌(9)0時31分/2萬元
⑬翌(9)0時32分/2萬元
⑭翌(9)0時32分/2萬元
⑮翌(9)0時33分/2萬元
⑯同日0時34分/2萬元
⑰同日0時34分/2萬元
⑱同日0時35分/2萬元
⑲同日0時38分/2萬元
⑳同日0時39分/2萬元 嘉義市○區○○路0號嘉義家職郵局 15 游佳涵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間某日,在臉書以家庭代工廣告吸引游佳涵瀏覽進而聯繫,即以LINE暱稱「新時代NO.1工作群(群組)」、「Chen祥講師」、「文創工作(群組)」向游佳涵佯稱:投資外匯期貨獲利豐厚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7月9日0時30分/10萬元 游佳涵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明細截圖、提領影像截圖、交易明細(警49號卷第48-49、107頁、警93號卷第139頁、警94號卷第495頁、偵39號卷第9頁) 許嘉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 凃建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郭弘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黃美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9日前,在臉書以投資廣告吸引游佳涵瀏覽進而聯繫,即以LINE暱稱「艾福璽國際投顧股份有限公司(群組)」向游佳涵佯稱可至「高匯金融」網站投資外匯期貨,保證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2年7月9日1時26分/10萬元
②同日1時45分/1萬元
③同日1時47分/1萬元 郵局帳戶
①同日1時38分/6萬元
②同日1時39分/4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嘉義東門郵局
③同日1時49分/4萬元
④同日1時50分/1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嘉義玉山郵局 16 邵麗方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14日前,在臉書以投資訊息吸引邵麗方瀏覽進而聯繫,即以LINE暱稱「潤鑫理財」向邵麗方佯稱:可至「CRYPTO」網站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7月14日13時25分/3萬元 兆豐帳戶
①同日13時37分/2萬元
②同日13時38分/2萬元
③同日13時38分/2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嘉義保安郵局 邵麗方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明細截圖、提領影像截圖、交易明細(警49號卷第51、110頁、警94號卷第420頁、偵39號卷第9頁反面) 許嘉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凃建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張祐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郭弘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黃美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7 吳宗祐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14日前,在臉書以投資資訊吸引吳宗祐瀏覽進而聯繫,即以LINE暱稱「高匯金融客服系統」向吳宗祐佯稱可至「高匯金融」網站投資外匯,保證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7月14日15時23分/3萬元 兆豐帳戶
①同日15時51分/2萬元
②同日15時52分/2萬元
③同日16時6分/1萬7000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嘉義保安郵局 吳宗祐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明細截圖、提領影像截圖、交易明細(警49號卷第53-54、110頁、警94號卷第420頁反面、偵93號卷第9頁反面) 許嘉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凃建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張祐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郭弘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黃美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8 林姿穎 詐騙集團成員在臉書以賺錢廣告吸引林姿穎於112年7月14日瀏覽進而聯繫,即以LINE( ID:sp7385)向林姿穎佯稱:可至指定娛樂城網站申辦帳號,有專人代為操作獲利,需先匯款操作費用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2年7月14日15時50分/1萬7700元 林姿穎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明細截圖、提領影像截圖、交易明細(警49號卷第55-56、110頁、警94號卷第420頁反面、422頁反面、偵39號卷第9頁反面-10頁) 許嘉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凃建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張祐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郭弘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黃美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②112年7月15日12時19分/3萬元
①同日12時48分/2萬元
②同日12時49分/1萬元 嘉義縣○○鄉○○路000號全家超商中埔興化店 19 羅雅蕙 詐騙集團成員在IG以投資訊息吸引羅雅蕙於112年7月上旬瀏覽進而聯繫,即以LINE暱稱「沃陽科技顧問」向羅雅蕙佯稱:可至指定網站投資虛擬貨幣,只要匯款,專員會協助跟單,保證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2年7月15日11時39分/5萬元
②同日11時40分/1萬元 兆豐帳戶
①同日11時52分/2萬元
②同日11時52分/2萬元
③同日11時53分/2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嘉義保安郵局 羅雅蕙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明細截圖、提領影像截圖、交易明細(警49號卷第58-59、110頁、警93號卷第320頁反面、警94號卷第422頁、偵39號卷第10頁) 許嘉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 凃建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張祐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郭弘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黃美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20 蘇志穎 詐騙集團成員在臉書以投資廣告吸引蘇志穎於112年7月10日22時許瀏覽進而聯繫,即以LINE暱稱「潤鑫理財」向蘇志穎佯稱:可至「CRYPTO」交易所註冊會員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7月15日15時/1萬元 兆豐帳戶
①同日16時44分/2萬元
②同日16時45分/9900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嘉義保安郵局 蘇志穎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明細截圖、提領影像截圖、交易明細(警49號卷第60、110頁、警94號卷第422頁反面、偵39號卷第10頁) 許嘉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凃建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張祐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郭弘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黃美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21 王盈心 詐騙集團成員在臉書以娛樂城廣告吸引王盈心於112年6月26日瀏覽進而聯繫,即以LINE 暱稱「E.C程式」向王盈心佯稱:可至「大老爺娛樂城」網站申辦帳號,匯款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7月15日16時24分/2萬元 王盈心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明細截圖、提領影像截圖、交易明細(警49號卷第63-64、110頁、警94號卷第423頁、偵39號卷第10頁) 許嘉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凃建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張祐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郭弘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黃美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22 紀育心 詐騙集團成員在臉書以投資廣告吸引紀育心於112年7月10日瀏覽進而聯繫,即以LINE暱稱「普爾智能科技」、「吳坦睿-普爾工程部」、「CRYPTO金融客服系統」向紀育心佯稱:至「CRYPTO」網站申辦帳號,會協助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7月16日11時42分/3萬元 兆豐帳戶
①同日11時53分/2萬元
②同日11時53分/2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嘉義保安郵局 紀育心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明細截圖、提領影像截圖、交易明細(警49號卷第67-68、110頁、警94號卷第423反 面、偵39號卷第10頁反面) 許嘉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凃建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張祐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23 呂嘉麟 詐騙集團成員在臉書以「新東方金融」投資廣告吸引呂嘉麟於112年7月16日14時11分許瀏覽進而聯繫,即以LINE暱稱「CRYPTO金融客服系統」向呂嘉麟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2年7月16日14時56分/1萬元
②同日15時44分/3萬元 兆豐帳戶
①同日15時9分/1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嘉義保安郵局 呂嘉麟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明細截圖、提領影像截圖、交易明細(警49號卷第69-72、110頁、警94號卷第424頁反面-425頁、偵39號卷第10頁反面) 許嘉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凃建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張祐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②同日16時11分/3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兆豐銀行嘉義分行 24 邱俞穎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13日11時26分許透過網路電話與邱俞穎聯繫,佯稱:可至「高匯金融」網站投資購買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7月16日16時11分/1萬元 兆豐帳戶 同日16時43分/1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嘉義彌陀郵局 邱俞穎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明細截圖、提領影像截圖、交易明細(警49號卷第74、110頁、警94號卷第425頁、偵39號卷第10頁反面) 許嘉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凃建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張祐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25 陳奕翔 詐騙集團成員在臉書以投資資訊吸引陳奕翔於112年7月16日瀏覽進而聯繫,即以LINE向陳奕翔佯稱:可至「CRYPTO」網站投資外匯期貨,保證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7月16日17時4分/2萬元 兆豐帳戶 同日17時22分/2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嘉義保安郵局 陳奕翔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明細截圖、提領影像截圖、交易明細(警49號卷第76、110頁反面、警94號卷第425頁反面、偵39號卷第11頁) 許嘉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凃建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張祐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附表三:
編號 被告黃美惠存款時間、地點、金額 被告郭弘佑購買虛擬貨幣之時間、數量 被告郭弘佑轉出虛擬貨幣之時間、數量及電子錢包地址 證據 1 112年7月6日21時41分許,在元大商業銀行南嘉義分行(下稱元大嘉義分行),以本案元大帳戶提款卡,操作自動櫃員機無摺存款20萬元 112年7月6日22時1分,購買6503.44顆USDT 112年7月6日22時53分,將6440顆USDT轉至錢包地址TGd67nYFKJ8msfTvagvsphGvD2kdCourd5 元大帳戶交易明細、ACE帳戶用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USDT交易紀錄翻拍照片、存款影像截圖(警54號卷第46頁、警96號卷第109頁、警94號卷第267-268、427頁反面) 同日21時43分許,在元大嘉義分行,以本案元大帳戶提款卡,操作自動櫃員機無摺存款4000元 2 112年7月7日22時1分許,在元大嘉義分行,以本案元大帳戶提款卡,操作自動櫃員機無摺存款20萬元 112年7月7日22時7分,購買9531.22顆USDT 112年7月7日22時56分,將9440顆USDT轉至錢包地址TGd67nYFKJ8msfTvagvsphGvD2kdCourd5 元大帳戶交易明細、ACE帳戶用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USDT交易紀錄翻拍照片、存款影像截圖(警54號卷第46頁、警96號卷第109頁、警94號卷第267-268、428頁反面) 同日22時2分許,在元大嘉義分行,以本案元大帳戶提款卡,操作自動櫃員機無摺存款10萬元 3 112年7月15日20時11分許,在元大嘉義分行,以本案元大帳戶提款卡,操作自動櫃員機無摺存款9萬3000元 112年7月15日20時15分,購買2985.25顆USDT 112年7月15日20時45分,將2965顆USTD轉至錢包地址TKmmhQCcPgx1bNV9pKT5VqUUbZWkpTFaYM 元大帳戶交易明細、ACE帳戶用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USDT交易紀錄翻拍照片(警96號卷第109、警94號卷第267-268、42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