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026-08-26)
其他/待認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2026-08-26
案號:嘉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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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嘉簡字第1117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祐駿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5年度偵字第2018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115年度易字第712號),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祐駿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4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0包(含包裝袋10個,純質淨重共計38
.955公克)均沒收。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林祐駿明知愷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5年1月20日凌晨0時許,在嘉義市西區友愛路歌神KTV包廂內,以新臺幣4萬5千元之對價,向不詳女子購得愷他命10包。嗣於同年月21日晚間11時20分許,行經嘉義市○區○○路0000號前為警盤查,主動向員警坦承持有愷他命,為警扣得上開愷他命10包(純質淨重38.955公克)。
二、證據名稱:被告林祐駿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扣案物品照片、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5年2月23日成分鑑定報告書、115年3月10日純度鑑定報告書,及上開扣案毒品。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志川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孟君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