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工程款(2026-07-1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6
案號:建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鴻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長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明正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廷穠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富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鄔時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2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第1至3項為:
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
。
㈡被上訴人明正營造有限公司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
2,994,606元,暨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㈢被上訴人富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上
訴人36,318,793元,暨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上訴利益為49,313,399元(計算
式:12,994,606+36,318,793=49,313,399),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696,7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王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