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工程款(2026-07-2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0
案號:建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富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鄔時祥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鴻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2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第1、2項為:
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
。
㈡前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
回。是本件上訴利益為2,722,0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16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王嘉祺